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等,提示使用风险,并提供书面说明。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