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应当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