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第十四条有效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联合约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有权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