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