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作为整个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农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