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