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按照农产品产地环境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农产品贮藏、保鲜以及初级加工应当实行清洁化生产,采用无污染加工工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