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处理与骨灰安置第七条已修改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鉴定后再行火化。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殡葬管理机构火化。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尽快运送至专门存尸场所,不得随意存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