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鉴定后再行火化。

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殡葬管理机构火化。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尽快运送至专门存尸场所,不得随意存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