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工商、公安、卫生、规划、土地、市政、环保、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