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