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林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柴、烧荒、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砂、建坟、建设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他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