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部门定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报批。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方案,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一般林地五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