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法提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举行地的市、县、特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出示居民身份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