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特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