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