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办法。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