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三)指定专人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四)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