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指定专人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四)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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