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书,应当同时送交原提出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