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商品房屋已经预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抵押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