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载明的内容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