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的战略地位和城市基本情况,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