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结建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