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八章 人民防空经费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人民防空经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