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用。人民防空费用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费用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支出(以下简称四项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开发利用使用费;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拆除补建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