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群众防空队伍由下列部门分别组建:

(一)建设、电力、水务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经贸、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电讯通信部门组建电讯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