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章 群众防空队伍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建群众防空队伍。群众防空队伍战时负责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平时承担抢险救灾、抗灾、应急救援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任务。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