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确实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防护措施。确实需要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由改造、拆除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补建,或者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