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爆破、开挖、堆放重物、植桩、埋设管线等作业;

(二)堵塞和遮断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和翼侧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或者进行改造加层;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