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四)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重要的科技活动的出国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