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用外汇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单位的同等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科研、中试用地、用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