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前款所指偶发性强烈噪声,指暂时发生的,持续时间短,超过130分贝的高强度噪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