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指偶发性强烈噪声,指暂时发生的,持续时间短,超过130分贝的高强度噪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