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规定权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