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