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