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在非禁鸣路段,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3次,每次鸣喇叭时间不得超过0.5秒。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