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在市区中心环线范围内和其他禁鸣路段,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鸣喇叭。公安部门应当在进入中心环线的路口和其他禁鸣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