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