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接到供水管道漏水报告后,不及时组织抢修造成浪费水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