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