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