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