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确定检查人员;(三)实施监督检查;(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