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检查人员;

(三)实施监督检查;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