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Chapter 4 监察程序Article 16Amended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确定检查人员;(三)实施监督检查;(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