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已修改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