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已修改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