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