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