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