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交办机关交办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